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九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安泰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貳佰萬元(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貳紙,號碼為CA0000000、CA0000000),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高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3年裁全字第6445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民國95年度存字第2952號提存安泰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面額1 百萬元2 紙,號碼為CA0000000、CA0000000)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將於96年5月8日到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本院93年裁全字第6445號裁定等影本為證。
經本院調取95年度存字第2952號提存卷、93年裁全字第6445號、94年度執全字第218 號、95年度聲字第545 號等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謝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