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1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一五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高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貳張(號碼:KB0000000號、KB0000000號),准予變換提存為同額之高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擔保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曾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45號、96年度審聲字第92號裁定提供高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2張(號碼:KB0000000號、KB0000000號)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41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業已到期,爰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45號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92號及96年度存字4150號提存書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證審核結果,確與聲請人所述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