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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吉富得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己○○
被告
被告
寶島雅集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洋億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號2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號2
被告
薪發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 年8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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