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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

反訴原告
明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反訴被告
致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楊志啟律師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1,7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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