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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6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1666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世崧電機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世崧電機自動控制有限公司、丁○○、丙○○、戊○○、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世崧電機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3 月24日邀被告丁○○、丙○○及訴外人薛蔡多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借款期限約定至90年3 月24日止,分期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則到期給付,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率0.09% 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89年10月25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尚欠1,000,000 元,及自89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之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而訴外人薛蔡多惠已於91年8 月28日病故,被告戊○○、己○○、庚○○為其法定繼承人,且均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己○○則稱:因係母親遺留下來之債務,有誠意解決,但金額太高,希望能不收利息或減少利息等語。

四、被告丁○○、丙○○、戊○○、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出之書狀辯稱:之前並不知悉其母親有擔任連帶保證人一事,現有誠意解決,但利息太高等語資為抗辯。

五、被告世崧電機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七、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貸款契約書、約定書、放款帳、高雄地方法院函、親屬繼承表、戶籍謄本、利率表為證,而除被告世崧電機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外,其於被告對於有連帶保證及繼承一事均不爭執,故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89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之計算之利息,並自89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九、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9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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