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權代理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訴訟救助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6年1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所為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雖經原告抗告,惟原告復於96年1 月31日撤回抗告,該經駁回聲請之裁定,顯已於該日確定。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謝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