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0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2065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陳妮潔即陳瑞芳即威利企業行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妮潔即陳瑞芳即威力企業行」記載,應更正為「陳妮潔即陳瑞芳即威利企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調卷查明,自應予以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