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0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2065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陳妮潔即陳瑞芳即威利企業行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妮潔即陳瑞芳即威力企業行」記載,應更正為「陳妮潔即陳瑞芳即威利企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調卷查明,自應予以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