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2065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陳妮潔即陳瑞芳即威利企業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妮潔即陳瑞芳即威力企業行」記載,應更正為「陳妮潔即陳瑞芳即威利企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調卷查明,自應予以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