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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達盈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丁○○已於民國95年10月12日死亡,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選任被告戊○○為本件訴訟達盈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達盈公司邀同訴外人丁○○、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6 月9 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達盈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丁○○已於95年10月12日死亡,被告乙○為其母,依法應就其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段式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暨交易明細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96年7 月2 日雄院隆愛行字第32362 號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規定甚詳。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達盈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訴外人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今其已殁,被告乙○為其繼承人,依法應就此財產上之義務負連帶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合計2,127,620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1,063,810元 │95.08.09 │年息7.99% │95.09.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002 │1,063,810元 │95.08.09 │年息7.99% │95.09.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達盈電業工程│乙○ │1,500,000 │94.06.09~ │按年息7.99%固 │逾期清償在6 個月│95.08.08 ││ │有限公司 │ │元 │98.06.09分│定計算。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48期平均攤│ │10% ,逾期清償在│ ││ │ │ │ │還本息,如│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一期不履行│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即喪失期│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限利益,全│ │ │ ││ │ │ │ │部債務視為│ │ │ ││ │ │ │ │到期 │ │ │ │├──┼──────┼─────┼─────┼─────┼───────┼────────┼─────┤│002 │達盈電業工程│乙○ │1,500,000 │94.06.09~ │按年息7.99%固 │逾期清償在6 個月│95.08.08 ││ │有限公司 │ │元 │98.06.09分│定計算。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48期平均攤│ │10% ,逾期清償在│ ││ │ │ │ │還本息,如│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一期不履行│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即喪失期│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限利益,全│ │ │ ││ │ │ │ │部債務視為│ │ │ ││ │ │ │ │到期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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