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貫塑塑膠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公司合併,前者為消滅公司,後者為存續公司,原告依法承受華僑銀行對被告之債權,合先敘明。被告貫塑塑膠有限公司(下稱貫塑太公司)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3月31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貫塑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11日金管銀㈤字第09600439220 號函、經濟部96年11月20日經授商字第09601283720 號函、借據、保證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貸放明細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又被告貫塑公司、丙○○○就擔任本件借款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及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節,均未予爭執,惟均辯稱:伊等現無力清償等語,然此僅係其等有無償債資力之問題,與其等應負清償責任無涉,是其等所述此情,要無可採。據上,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亦為同法第272 條第1 項及第273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貫塑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001 │762,690元 │94.09.30 │年息6.909% │94.10.31 │逾期清償在6 個月│ ││ │ │ │ │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 │10% ,逾期清償在│ ││ │ │ │ │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貫塑公司 │丙○○○ │1,000,000 │94.03.31~│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4.09.29 ││ │ │ │元 │96.03.31 │加年息3.55%機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分24期平 │動計算(本件違│10% ,逾期清償在│ ││ │ │ │ │均攤還本息│約時之利率為6.│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909%)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