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3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炎旺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己○○ 住高雄縣
- 被告
- 乙○○ 住高雄縣
- 被告
- 高翊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高雄市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高雄縣
- 被告
- 宏璽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高雄縣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南縣
- 被告
- 春春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高雄縣
- 法定代理人
- 戊○○ 住高雄市
-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炎旺企業有限公司、己○○、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
被告高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零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被告春春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第二、三、四、五項主文所示之被告為給付時,第一項主文所示被告在該給付範圍內,免再為給付之義務。第一項主文所示被告給付之金額超過第二、三、四、五項主文所示合計之金額時,第
二、三、四、五項主文所示被告即免再為給付之義務。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由被告炎旺企業有限公司、己○○、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炎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炎旺公司)於民國95年6 月16日邀同被告己○○、乙○○為連帶保證人,與伊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在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炎旺公司於簽約後之95年8 月30日起即陸續向伊借款,其各筆借款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則均為年息6.33% ,並均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仍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另約定如遲延一期給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5年10月25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各筆借款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本金2,666,085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又炎旺公司為清償其借款,曾背書交付由被告高翊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合計540,620 元之支票;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合計341,350 元之支票;被告丙○○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合計221,660 元之支票;被告春春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五所示合計166,350 元之支票,然經屆期為提示,均不獲支付。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另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亦為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條所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炎旺公司邀同被告陳玟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及為清償上開借款而背書交付由高翊有限公司、宏璽貿易有限公司、丙○○、春春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支票,而屆期提示均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清償明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支及退票理由單之記載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炎旺公司、己○○、乙○○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高翊有限公司、宏璽貿易有限公司、丙○○、春春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二、三、四、五所示之金額,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炎旺公司、己○○、乙○○所負之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義務,與被告高翊有限公司、宏璽貿易有限公司、丙○○、春春企業有限公司所負之主文第二、三、四、五所示之義務,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爰併宣告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之效果。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7,433元,應由被告炎旺公司、己○○、乙○○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附表一:炎旺公司、己○○、乙○○連帶給付部分,合計2,666,085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106,085 元 │95.12.05 │年息6.33% │96.01.06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002 │100,000 │95.11.06 │同上 │95.12.07 │同上 │ │├──┼──────┼─────┼──────┼────────┼──────────────┼───┤│003 │260,000 │95.11.11 │同上 │95.12.12 │同上 │ │├──┼──────┼─────┼──────┼────────┼──────────────┼───┤│004 │230,000 │95.11.13 │同上 │95.12.14 │同上 │ │├──┼──────┼─────┼──────┼────────┼──────────────┼───┤│005 │150,000 │95.11.15 │同上 │95.12.16 │同上 │ │├──┼──────┼─────┼──────┼────────┼──────────────┼───┤│006 │390,000 │95.11.20 │同上 │95.12.21 │同上 │ │├──┼──────┼─────┼──────┼────────┼──────────────┼───┤│007 │500,000 │95.10.25 │同上 │95.11.26 │同上 │ │├──┼──────┼─────┼──────┼────────┼──────────────┼───┤│008 │300,000 │95.10.28 │同上 │95.11.29 │同上 │ │├──┼──────┼─────┼──────┼────────┼──────────────┼───┤│009 │330,000 │95.11.05 │同上 │95.12.06 │同上 │ │├──┼──────┼─────┼──────┼────────┼──────────────┼───┤│010 │300,000 │95.11.12 │同上 │95.12.13 │同上 │ │└──┴──────┴─────┴──────┴────────┴───────┴──────┴───┘┌──────────────────────────────────────────────────┐│附表二:高翊有限公司部分,合計540,620元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 示 日 │利 息│ 備 考│├──┼──────┼─────┼──────┼────────┼───────┼──────┼───┤│001 │高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95.12.12 │97,120元 │95.12.12 │自提示日起按│ ││ │ │行鳳山分行│ │ │ │年息6% │ │├──┼──────┼─────┼──────┼────────┼───────┼──────┼───┤│002 │高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95.12.20 │165,000元 │95.12.20 │自提示日起按│ ││ │ │行鳳山分行│ │ │ │年息6% │ │├──┼──────┼─────┼──────┼────────┼───────┼──────┼───┤│003 │高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96.01.06 │182,000元 │96.01.08 │自提示日起按│ ││ │ │行鳳山分行│ │ │ │年息6% │ │├──┼──────┼─────┼──────┼────────┼───────┼──────┼───┤│004 │高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95.12.10 │96,500元 │95.12.11 │自提示日起按│ ││ │ │行鳳山分行│ │ │ │年息6% │ │└──┴──────┴─────┴──────┴────────┴───────┴──────┴───┘┌──────────────────────────────────────────────────┐│附表三:宏璽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合計341,350元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 示 日 │利 息│ 備 考│├──┼──────┼─────┼──────┼────────┼───────┼──────┼───┤│001 │宏璽貿易有限│華南銀行楠│95.11.25 │86,350元 │95.11.27 │自提示日起按│ ││ │公司 │梓分行 │ │ │ │年息6% │ │├──┼──────┼─────┼──────┼────────┼───────┼──────┼───┤│002 │宏璽貿易有限│華南銀行楠│95.12.08 │85,000元 │95.12.08 │自提示日起按│ ││ │公司 │梓分行 │ │ │ │年息6% │ │├──┼──────┼─────┼──────┼────────┼───────┼──────┼───┤│003 │宏璽貿易有限│華南銀行楠│95.12.28 │85,000元 │95.12.28 │自提示日起按│ ││ │公司 │梓分行 │ │ │ │年息6% │ │├──┼──────┼─────┼──────┼────────┼───────┼──────┼───┤│004 │宏璽貿易有限│華南銀行楠│95.12.28 │85,000元 │95.12.28 │自提示日起按│ ││ │公司 │梓分行 │ │ │ │年息6% │ │└──┴──────┴─────┴──────┴────────┴───────┴──────┴───┘┌──────────────────────────────────────────────────┐│附表四:丙○○部分,合計216,660元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 示 日 │利 息│ 備 考│├──┼──────┼─────┼──────┼────────┼───────┼──────┼───┤│001 │丙○○ │華南銀行楠│95.12.12 │71,660元 │95.12.12 │自提示日起按│ ││ │ │梓分行 │ │ │ │年息6% │ │├──┼──────┼─────┼──────┼────────┼───────┼──────┼───┤│002 │丙○○ │華南銀行楠│95.12.16 │150,000元 │95.12.18 │自提示日起按│ ││ │ │梓分行 │ │ │ │年息6% │ │└──┴──────┴─────┴──────┴────────┴───────┴──────┴───┘┌──────────────────────────────────────────────────┐│附表五:春春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合計166,350元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 示 日 │利 息│ 備 考│├──┼──────┼─────┼──────┼────────┼───────┼──────┼───┤│001 │春春企業有限│陽信銀行楠│95.12.24 │73,250元 │95.12.25 │自提示日起按│ ││ │公司 │梓分行 │ │ │ │年息6% │ │├──┼──────┼─────┼──────┼────────┼───────┼──────┼───┤│002 │春春企業有限│陽信銀行楠│95.12.30 │47,500元 │96.01.02 │自提示日起按│ ││ │公司 │梓分行 │ │ │ │年息6% │ │├──┼──────┼─────┼──────┼────────┼───────┼──────┼───┤│003 │春春企業有限│陽信銀行楠│96.01.08 │45,600元 │96.01.08 │自提示日起按│ ││ │公司 │梓分行 │ │ │ │年息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