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原 告 契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 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