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99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盛汽車材料行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聯盛汽車材料行於民國94年12月30日起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1,00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約定至99年12月30日、100 年1 月17日止,分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3.075%、2.575%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4 月18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尚欠1,175,23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利率表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75,23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2,68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1 │390,255 │自96年3 月│6.785%│自96年4 月30日起逾│ │ │ │31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229,885 │自96年5 月│6.315%│自96年6 月18日起逾│ │ │ │18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3 │555,294 │自96年3 月│6.285%│自96年4 月18日起逾│ │ │ │18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