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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重訴字第2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重訴字第24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武國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武國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 月29日邀其
    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5,00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約定至96年3 月29日、10
    0 年3 月29日止,分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均按原告定儲利率
    加年率2.63% 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1 月29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
    尚欠6,378,39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
    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授信
    約定書、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利
    率表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378,39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64,162元,應由被
    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1   │2,132,79│自96年6 月│4.87% │自96年7 月25日起逾│
│    │4       │25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4,245,59│自96年1 月│4.81% │自96年3 月1 日起逾│
│    │6       │29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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