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楊國祥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11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芳晟機電股份│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179,025元 │95年11月30日 │D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大社分行│2-5 │ │ │ │ │ ├──┼──────┼─────┼──────┼────────┼───────┼──────┼───┤ │002 │芳晟機電股份│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630,788元 │95年12月5日 │D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大社分行│2-5 │ │ │ │ │ ├──┼──────┼─────┼──────┼────────┼───────┼──────┼───┤ │003 │芳晟機電股份│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179,025元 │95年12月31日 │D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大社分行│2-5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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