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楊國祥

  • 當事人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言詞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180號聲 請 人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7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7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18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楊碧月 │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1,075元 │95年12月7日 │0000000 │ │ │ │ │行大社分行│6 │ │ │ │ │ ├──┼──────┼─────┼──────┼────────┼───────┼──────┼───┤ │002 │林世宗 │陽信商業銀│0000-00000 │32,000元 │95年12月31日 │0000000 │ │ │ │ │行三鳳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