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46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憑證編號第02-D0-00-0000000號,股數壹萬股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憑證編號第02-D0-00-0000000號,股數10,000股之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