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4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495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49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宏茂企業社陳│寶華銀行苓│000000000000│150,000元       │95年3月28日   │BB0000000   │      │
│    │進財        │雅分行    │            │                │              │            │      │
├──┼──────┼─────┼──────┼────────┼───────┼──────┼───┤
│002 │宏茂企業社陳│寶華銀行苓│000000000000│150,000元       │95年3月28日   │BB0000000   │      │
│    │進財        │雅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