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5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皇亮精密企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08,239元 │95年11月5日 │P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楠梓分行│ │ │ │ │ │ ├──┼──────┼─────┼──────┼────────┼───────┼──────┼───┤ │002 │皇亮精密企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62,563元 │95年10月5日 │P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楠梓分行│ │ │ │ │ │ ├──┼──────┼─────┼──────┼────────┼───────┼──────┼───┤ │003 │維隆科技股份│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4,725元 │95年9月30日 │W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五福分行│ │ │ │ │ │ ├──┼──────┼─────┼──────┼────────┼───────┼──────┼───┤ │004 │維隆科技股份│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418元 │95年9月30日 │W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五福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