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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謝靜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59號

聲請人
宥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5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11月
  9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543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催字第15
  43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5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蔡良全      │兆豐銀行北│000-00000000│97,700元        │95年8月18日   │NKA0000000  │      │
│    │            │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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