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5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596號
- 聲請人
- 德穗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 月1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
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59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德穗產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6,620元 │92年1月21日 │DC0000000 │ │
│ │公司 │行新興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