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629號聲 請 人 張凱雯即鴻運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62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張凱雯即鴻運│合作金庫銀│60359 │38,000元 │96年3月27日 │0000000 │ │ │ │工程行 │行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