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記事項欄記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應更正為「本判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