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記事項欄記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應更正為「本判決不得上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