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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富強呂憲雄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現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被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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