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中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於98年7 月13日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63,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