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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中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於98年7 月13日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63,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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