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8號上 訴 人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高雄區漁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伍拾萬零貳佰貳拾陸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葉啟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