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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紀元黃悅璇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欣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系爭契約終止時,原告依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版,被告核准日期文號:94年9 月26高市交二字第0940034354號)第2-8 頁、2-9 頁、2-10頁(表2-1 工作項目執行比例統計表)及3-20頁(表3.1.3-1 工作預定時程表)已完成工作項目之比例應為若干,具狀表示意見。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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