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欣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系爭契約終止時,原告依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版,被告核准日期文號:94年9 月26高市交二字第0940034354號)第2-8 頁、 2-9 頁、2-10頁(表2-1 工作項目執行比例統計表)及3-20頁(表3.1.3-1 工作預定時程表)已完成工作項目之比例應為若干,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