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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6號

原告
博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橡樹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惠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被告橡樹營造有限公司、惠恩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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