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博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 被 告 橡樹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惠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被告橡樹營造有限公司、惠恩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