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告
- 博昱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橡樹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惠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被告橡樹營造有限公司、惠恩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