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原 名 立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祥銘律師
- 被告
-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9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9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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