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廖純卿
- 當事人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原 名 立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9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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