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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02號

聲請人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①89年4 月15日②89年5月8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①12,600,000元②12,348,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未約定利息,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9年5 月1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發票影本2 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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