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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0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01號

聲請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子○○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宏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庚○○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相對人①林鴻明、王金福、林鴻道於民國91年9 月25日、91年9 月25日、91年9 月25日、93年5 月24日、91年6 月19日分別將其部份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相對人丙○○、戊○○、己○○、乙○○及庚○○②林鴻道及林鴻明於民國91年3 月12日將其部份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於相對人宏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並辦妥登記完畢。

三、相對人等自民國民國68年10月29日起陸續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①50,000,000元②60,000,000元③290,000,000 元④225,000,000 元⑤738,200,000 元⑥1,273,888,000 元整之抵押權予聲請人,目前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合計共2,637,088,000 元整,擔保借款人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在案。

四、嗣借款人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6年3 月21日邀同杜明福、林鴻道、林鴻明、丁○○及辛○○○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1,860,000,000 元整之授信總額度約定書及短期授信合約書,嗣後分別於民國89年2 月14日及89年11月15日向本行申請貸款1,200,000,000 元660,000,000 元整,並陸續簽訂增補契約,且追加游定俊為連帶保證人,惟本二筆貸款業已於94年3 月31日到期,借款人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仍未清償,目前本金尚餘1,854,000,000 元整。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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