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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75號

聲請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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