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071號聲 請 人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炎呈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作出貨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5年12月4 日起至民國145 年12月3日 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炎呈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至民國96年3 月28日向聲請人出貨計欠新台幣2,786,540 元,屆期未獲給付,屢經催討未獲結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銷貨明細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