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68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相對人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34 年11月1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日,經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94年11月日18日邀案外人蔡智好向聲請人借用①55,000,000元②24,000,000,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所載計算,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且應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6年5 月18日②96月5 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3 件為證。 四、本件經核除相對人丙○○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