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朱盈吉
- 當事人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845號聲 請 人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相 對 人 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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