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845號聲 請 人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相 對 人 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840,016 元,相對人依兩造所訂之債務償還協議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935,424 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3年4 月2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和解筆錄影本1 件、債務償還協議書影本1 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