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51號

聲請人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碧海鄉林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固非不得依非訟事件法聲請裁定准許拍賣,但其債權必須係以聲請拍賣之標的物為擔保者,始足當之,此觀諸同法第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就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標的物,並無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亦無留置權,其所主張之債權即難謂有擔保物權存在;次查,依債權人聲請狀載,其無非主張債務人將系爭標的物出租與債權人,卻怠於維修,經債權人自力雇請第三人億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修復,致支出修復費用新台幣2,410,013 元等語,縱然屬實,仍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