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694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日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歐慶昌於民國95年6 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8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5年6 月13日起至民國125 年6 月12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因買賣關係移轉於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於民國96年7 月2 日變更登記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歐慶昌於㈠民國93年10月21日起陸續向案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借用①7,970,000 元②230,000 元③700,000 元,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各個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㈡民國93年11月向聲請人申領信用卡刷卡消費,尚欠89,953元,其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案外人歐慶昌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3 件、信用卡聲請書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