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富強何悅芳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上訴人
奇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群國際有限公司等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 元,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外,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於報紙刊登本件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主文等項,此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故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新臺幣20,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