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奇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群國際有限公司等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 元,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外,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於報紙刊登本件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主文等項,此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故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新臺幣20,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