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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嘉惠廖純卿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竣稜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狀,以利上訴審審理。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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