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5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謝靜雯高增泓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55號

聲請人即抗告人
甲○○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律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22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回證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5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