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陳宛榆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7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經營美容美髮材料行,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聲請人為改變經營方式而向銀行借貸資金,但仍因消費型態變遷以致聲請人所購入之商品銷售情況不佳,聲請人經濟狀況更為困窘,加上聲請人配偶收入減少,聲請人為負擔家庭經濟重擔不得不向銀行借貸,致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共計新台幣(下同)2,857,837 元,而聲請人僅存資產有現金102,315 元及於現值420,000 元之購買之車牌號碼ZS-3623 號自用小客車1 部,資產總值為522,315 元,聲請人已無力償付鉅額借款之本息,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而應聲請宣告破產之情形,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檢具生活費權利捨棄切結書、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等件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 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著有解釋。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結果,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使各破產債權有受清償而獲得分配之可能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共計2,857,837 元之債務,分別有該等金融機構之函文、陳報狀暨所附信用卡歷史交易明細、信用卡帳單、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影本、放款帳戶基本資料維護單、信用卡債權計算書、現金卡債權計算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信用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及債權金額計算書、消費歷史帳單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除提出面額為102,315 元之臺灣銀行楠梓分行支票1 紙外,名下另有價值420,000 元自用小客車1 部,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台灣銀行楠梓分行票號FA0000000 號支票影本1 紙、車牌號碼ZS-3623 號自用小客車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無訛。從而,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及所得顯已不能清償其債務,而有破產之原因乙節,尚堪採信。 四、惟查:上開自用小客車業經聲請人以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為債權人辦理最高限額718,080 元之動產抵押權,且聲請人尚欠裕融公司394,302 元,有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裕融公司陳報狀可憑,上開自用小客車既已設定動產抵押,則可因別除權人即抵押權人裕融公司優先於普通債權人而受償,經優先清償後,聲請人之資產僅剩12餘萬元(現金102,315 及自用小客車扣除動產抵押債權約20,000元)可供普通債權人清償。又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最少約需40,000元,且破產程序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等事宜而通常需時1 年仍無法終結,則以最低之破產處理期間1 年計,此期間之破產人生活費用依法應列財團費用,又依行政院主計處93年度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戶每人消費支出即已達201,432 元(高雄市平均每戶消費額680,840.06元除以平均戶內人口數3.38計算),更遑論現今於物價波動後,每人之平均消費支出更應遠逾上開數額,至聲請人雖提出「生活費權利捨棄切結書」,表示放棄其本人及家屬之生活費優先受償權利,惟聲請人之日常生活支出為期維持個人人格生存之必要費用,且法律規定應屬於破產財團支出之項目,尚不能因拋棄而排除。是以,聲請人縱有上開金額之資產,然於扣除優先債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生活費用後,可能已無任何餘額或所餘者根本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使眾多破產債權人有受清償而獲得分配之可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宛榆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37,213元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299,225元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32,170元 │ ├───────────┼───────────┤ │玉山商業銀行 │205,468元 │ ├───────────┼───────────┤ │板信商業銀行 │85,927元 │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207,489元 │ ├───────────┼───────────┤ │國泰世華銀行 │444,381元 │ ├───────────┼───────────┤ │第一商業銀行 │109,513元 │ ├───────────┼───────────┤ │萬泰商業銀行 │45,528元 │ ├───────────┼───────────┤ │聯邦商業銀行 │225,549元 │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94,278元 │ ├───────────┼───────────┤ │總計 │2,857,83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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