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66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663 號抗 告 人 家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 告 人 乙○○ 抗 告 人 丁○○ 抗 告 人 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10663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應各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