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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663 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663 號

抗告人
家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丁○○
抗告人
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

10663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17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應各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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