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288號
- 聲請人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林聖峰即聖皓商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件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禁止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