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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2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288號

聲請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林聖峰即聖皓商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件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禁止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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