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2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243號
- 聲請人
- 統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碼392304、392305、392307號,內載金額各新臺幣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3 月25日、95年4 月25日、95年5 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