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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43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4358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杰呈木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即李芊慧
相對人
相對人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杰呈木業有限公司、乙○○即李芊慧、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杰呈木業有限公司、乙○○即李芊慧、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一張。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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