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43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4358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杰呈木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即李芊慧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杰呈木業有限公司、乙○○即李芊慧、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杰呈木業有限公司、乙○○即李芊慧、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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