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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1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511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呂森富即樂富商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__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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