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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禾順彩色印刷製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5931號聲 請 人 禾順彩色印刷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鄭裕一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5931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001 │96年4月4日 │15,000元 │96年6月30日 │96年6 月30日│NO0000000 │ ├──┼───────┼────────┼───────┼──────┼───────┤ │002 │96年4月4日 │15,000元 │96年7月31日 │96年7 月31日│NO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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