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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637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6378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諭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8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6年8 月31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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