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6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660號
- 聲請人
- 江黃月雲即吉雲企業行
- 相對人
- 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8年9 月14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28497號,內載金額新臺幣98,646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