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5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559號
- 聲請人
- 瑞峰欣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及民國96年9 月15日、96年8 月18日與96年9 月18日簽發之支票,票據號碼為AR0000000 、AU0000000 與AR0000000 ,內載金額新台幣79,000元、78,300元與20,1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張與支票三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除票據號碼為AR0000000 、AU0000000 與AR0000000 聲請人執以請求之憑證係支票,而非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符,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可,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8559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6年8月21日 │28,000元 │96年8月31日 │96年8月31日 │644259 │├──┼───────┼────────┼───────┼──────┼───────┤│002 │96年8月21日 │50,000元 │96年9月21日 │96年9月21日 │644260 │└──┴───────┴────────┴───────┴──────┴───────┘